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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签字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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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不签字的,不回影响到该鉴定的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签字,只是签收,不签字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足矣反驳的,机关和人民应当采信。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和科学手段,根据鉴定人员的具体情况,对照国家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书,是一种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准许。如司法鉴定不满意,可以进行二次鉴定吗?对司法鉴定不服的可以走二次鉴定。司法鉴定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如果鉴定结论错误必然会导致案件结果错误,因此,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您好我做司法鉴定行动不方便司法鉴定做司法鉴定可以由当事人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不同意司法鉴定怎么办以下是关于不同意 司法鉴定 的回答,民事 诉讼 案中司法鉴定需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即一方当事人对有 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 有异议的,应向申请鉴定,经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相关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鉴定请求权,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重新鉴定,法官控制鉴定的最终决定权。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能实质性的行使,法律还应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性要件,就应当批准,不得对控辩双方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不批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得说明理由。司法鉴定需要重新鉴定吗司法鉴定可以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司法鉴定不服的,可以进行二次鉴定吗?对司法鉴定不服的可以走二次鉴定。司法鉴定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如果鉴定结论错误必然会导致案件结果错误,因此,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伤情鉴定要告知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有两份伤情鉴定意见告知书,在每一份告知书上,当事人双方都要签字。法律依据:《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 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结论必须要二人以上具有坚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字或者盖章。司法会计鉴定通常至少需要鉴定人、复核人在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和鉴定报告的制作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结论必须要二人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律依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2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什么用1、司法鉴定主要是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对于专门领域的专业问题,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相应领域的行业专家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得出科学、的第三方结论从而帮助审判工作查明事实,确定法律关系,评判责任承担。其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司法机构不能判断的科学性、专门性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专业的人作出专业的判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二、司法鉴定的从业条件是什么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结论必须要二人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律依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鉴定意见是属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当有下列情形的时候,可以认定司法鉴定无效: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三十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3种观点: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属于书证。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特点有:(1)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2)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刑事案件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程序:(一)委托;(二)受理;(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不签字的不影响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签字,只是签收,不签字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足矣反驳的,机关和人民应当采信。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和科学手段,根据鉴定人员的具体情况,对照国家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书,是一种证据。法律客观:《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准许。

第1种观点: 一、申请司法鉴定签字及相关要求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申请是司法鉴定的第一道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司法鉴定提请实行与举证责任相一致原则,凡是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均有司法鉴定提请权。1、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司法鉴定提请权有一定差别。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初期申请司法鉴定主要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家属;在侦查中后期和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请,如果被告方有相反证据或对原告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初次鉴定或重新鉴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权或负有举证责任,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鉴定,但司法人员应对其申请进行如实记载。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案由、鉴定对象、鉴定理由、鉴定要求、拟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3、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鉴定用、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对方对司法鉴定不认可签字不签怎么办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和科学手段,根据鉴定人员的具体情况,对照国家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书,是一种证据。对方当事人签字,只是签收,不签字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足矣反驳的,机关和人民应当采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三、司法鉴定异议申请书申请书申请人:杨xx,男,汉族,农民,出生于1968年7月22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1383xx-xxx10。被申请人:崔xx,女,农民,出生于1968年10月17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603xx-xx。申请人杨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同意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申请,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请求事项:林州市人民司法鉴定技术科不应对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请求给予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申请理由:申请人杨xx诉被申请人崔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1日向贵院起诉,贵院河顺法庭受理此案先后于2005年8月30日,9月22日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期间,被申请人崔xx方没有提出鉴定申请,2012年9月22日,林州市人民河顺法庭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告知:“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2年10月1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是在2012年10月11日之前,被申请人崔xx仍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只到2005年10月15日才提出鉴定申请,据此,申请人属于逾期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综上所述,申请人杨xx认为,被申请人崔xx的司法鉴定请求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的规定》第25条第1款、第33、34条之规定,人民不应对其本次请求委托或指定鉴定机构。此致林州市人民申请人:杨xx2012年12月13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3种观点: 劳动仲裁期间申请签名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可以约定鉴定机构进行签名真实性鉴定,若没有约定则由仲裁庭指定。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身份证明文件、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如果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法律分析一、劳动仲裁期间如何申请签名司法鉴定在劳动仲裁期间,需要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二、申请人需提供的书面资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内容包括:(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4、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5、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拓展延伸劳动纠纷中的签名司法鉴定程序及注意事项劳动纠纷中的签名司法鉴定程序及注意事项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当劳动纠纷发生时,申请人应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提出需要进行签名司法鉴定。仲裁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会安排鉴定专家进行签名鉴定。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与被申请人一同参与鉴定过程。鉴定专家会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鉴定,最终出具鉴定意见。在劳动纠纷中,申请人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遵守仲裁机构的规定和程序。同时,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结语在劳动仲裁期间,如需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可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或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申请人需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身份证明文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等书面资料,并遵守仲裁机构的规定和程序。劳动纠纷中的签名司法鉴定程序需注意保护自身权益,提供充分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提起诉讼。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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