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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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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评估意见、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一、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在特征和存在条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书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余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就其被害情况及其余案件所作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陈述。(六)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音频、视频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二、证据分类证据的分类不同于法定的证据类型。证据分类是理论研究中的一种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证据。一般来说,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证明方向,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综上所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非常多,想要办理并证明一个案件,其证据的真实性非常重要。证据类型是指代表证据事实内容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外部形式。

第2种观点: 刑事辩护证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1、可以委托辩护人收集;2、可以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及量刑轻重事实的相关证据;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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