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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科技取证是否合法?

来源:华佗养生网
第1种观点: 刑事技术是我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刑事技术又称为法庭科学和犯罪侦查技术。狭义指以解决人身或工具同一认定问题为中心任务的一类专门技术,包括刑事照相、痕迹检验、文书检验、司法弹道检验(弹检验)、指纹登记、外貌识别等。广义还包括不以解决同一认定为目的的其他技术检验,如法医学检验、司法化学检验、司法物理检验等。刑事照相的主要任务是拍摄犯罪现场情况,拍摄侦查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品,以及用专门摄影方法显现肉眼不能见的痕迹特征。痕迹检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固定、采取由人或工具留下的各种痕迹,包括手印、脚印、牙印、工具痕迹、车辆痕迹、牲畜蹄迹等物质形象,以及如何根据这种现象对人或物进行同一认定。文书检验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笔迹对文字符号的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以及鉴定文书是否伪造或变造,显现被涂污的字迹内容,整复被撕碎、被烧毁的文书。司法弹道检验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有关射击的情况,如射击距离、射击方向等,以及根据射击弹头和射击弹壳上的痕迹对射击所用的支进行同一认定。指纹登记的主要任务是对一定范围的被拘捕人犯进行指纹捺印登记,并将登记卡片编号储存,供查明罪犯前科和查对现场指纹使用(见刑事登记)。外貌识别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证人或受害人陈述的罪犯外貌特征或人相照片,对一定的人进行同一认定。以上就是刑事技术证据的相关规定,

第2种观点: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1、物证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辨认;鉴定;侦查实验;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2、书证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特点:具有直接证明性;具有稳定性;具有物理性;具有思想性。3、证人证言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特点: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证人资格:了解案情;能够正确表达意志;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4、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6、鉴定意见概念: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特点: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作用: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8、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4、口供补强规则。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5、证人作证规则。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6、认证规则。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7、法定证据原则。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须依法定条件去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法定证据制度曾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其特征是,证据有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之分;不完全证据又有多半完全,少半完全之分;两个或几个不完全证据可构成一个完全证据,有僧侣作证优于世俗者,显贵者作证优于普通人等规定。中国古代也有某些法定证据形式,如《唐律·疏议》有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规定只要有三个以上的人证即可认定应证事实。世界各国现虽已取消了法定证据制度,但以权代法、长官意志,脱离实际、主观臆断的司法意识仍有发生。一、我国刑事证据适用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当注意,最高人民、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科技手段取证的法律效力是存在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对于证据的审查标准,只要是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鉴定。因此,科技手段取得的证据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规定:“人民对提交的证据,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鉴定或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有不同的陈述,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该方举证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人民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第2种观点: 技术侦查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五十条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在进行取证时需要遵循合法程序并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但具体情况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法治。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机关依法使用技术手段,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对于可能侵犯被告人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应当适用必要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警方在进行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程序并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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