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养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还房贷期间公积金停了怎么样办?

还房贷期间公积金停了怎么样办?

来源:华佗养生网
第1种观点: 得办理以下手续:1、原缴存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一定要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2。补缴了欠缴的公积金;3、能提供证明工作调动的原始手续。看各地规定决定的,有些地区只要按时还款没有影响,有些地区自公积金中断自月起,即便每个月按总还款额来还款,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会按月作出罚息处理。只中断一两个月的还好,如果自此长期中断下去,等待的将是积年累月高额罚息处理(执行标准未确定)。同时,会影响到还款者个人的信用纪录。还房贷期间住房公积金断缴的情况一般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客户依然按照合同上约定的还款计划来按时逐期偿还月供即可。若有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那只要公积金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依然会从账户里进行扣款(公积金账户即使处于封存状态,一般也不会影响到公积金的提取)。而要是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够了,届时就将从客户绑定的还款银行卡里进行补扣。当然,大家也需要注意,如果办理的房贷是公积金贷款类型,且是才刚刚办下房贷就停缴公积金,那可能会被认为是在骗取利率优惠,届时客户说不定会面临罚息或者利率上浮的处罚,有可能将房贷转为商业贷款类型。不过若只是短期断缴,时间尚未满三个月,那只要客户及时补缴上公积金,顾及也不会对房贷不会造成多大影响。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种观点: 公积金因为换工作断了一个月后又补缴了可能会影响贷款。如果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那申请前就必须得保持近六个月都有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也就是住房公积金得连续缴存满六个月以上。公积金贷款有以下要求:1、有所在地的有效户口或是居住证;2、用户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着六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3、有购房、租房、翻建等手续、合同等;4、申请人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应当超过了购房总价的30%或是20%;5、贷款人和担保人都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好的个人征信、收入比较稳定。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停缴公积金不影响已经获批的房贷,后续需要偿还的房贷当事人可以让新公司进行续交,或者按时向贷款卡中充钱由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费用,以此继续缴纳。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