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建筑工程挂靠犯法。工程挂靠行为可能对建筑工程质量构成一定的威胁。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地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建筑工程挂靠会带来以下风险: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3、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种观点: 建筑工程挂靠犯法。工程挂靠行为可能对建筑工程质量构成一定的威胁。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地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建筑工程挂靠会带来以下风险: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3、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种观点: 建筑工程挂靠犯法。工程挂靠行为可能对建筑工程质量构成一定的威胁。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地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建筑工程挂靠会带来以下风险: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3、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3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1种观点: 下列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没有资质的个人、合伙组织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没有总包资格的企业以有总包资格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与高资质企业联合承揽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3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挂靠合同无效的后果是: 1、被挂靠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2、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3、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挂靠公司做工程违法。具体规定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以,挂靠公司做工程是违法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效,挂靠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1种观点: 下列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没有资质的个人、合伙组织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没有总包资格的企业以有总包资格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与高资质企业联合承揽工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3种观点: 分包工程属于总包合同内承包商对业主承担义务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它又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分包商仅对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咨询:导致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答: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4、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建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挂靠指的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向该被挂靠的施工单位交纳管理费,以该施工单位名义参与施工等一系列活动,对工程进行核算,但被挂靠单位在工程中不承担具体施工及实质管理义务。挂靠本质上属于借名经营,双方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的单位与发包方所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一)挂靠协议中甲方需要的注意事项1、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资格证书用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如遇证书年检等需要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需支持配合由此引发的合理费用(含来回路费、生活住宿费等)由甲方负责凭***全额报销。3、甲方保证乙方的个人信息秘密4、甲方承诺将乙方的资格证书仅用于本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如用于其它事项须先征得乙方同意费用及各事项应另行协商?协商致一再另行签订协议约束。若甲方违约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因甲方违约使用乙方的园林工程师资格证书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负任何行政、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5、履行期间甲方办理资质升级或招投标时?需乙方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原件核对。(二)挂靠协议中乙方需要的注意事项1.注明挂证不挂章,只用做年审和招投标,不用做工地现场的管理;2.未经授权不得以你的名义签名,盖章(如果对方非要章放那),否则,后果(包括法律,经济)全有对方承担;3.保证你的证持续有效,继续教育等等;4.发生地培训费用,等与建造师相关的费用由他方承担;5.必须你到场时(开会,投标等)XX元/天。一、挂靠公司后双方的风险挂靠人可以利用被挂靠企业的信誉、信用或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企业名义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润。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1、挂靠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2、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潜在的风险性,引发了实践中的大量纠纷。从统计资料来看,因挂靠经营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两种类型是:3、挂靠单位在对外合同中发生纠纷,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责任。4、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交易产生债务后,债权人会以被挂靠人作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二、挂靠的基本特征1、挂靠人没有建设活动资质或资质不够而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了工程,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其主体资格合法,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3、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4、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某某施工队或者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对外开展活动。5、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1种观点: 下列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没有资质的个人、合伙组织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没有总包资格的企业以有总包资格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与高资质企业联合承揽工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挂靠合同无效的后果是: 1、被挂靠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2、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3、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1种观点: 下列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没有资质的个人、合伙组织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没有总包资格的企业以有总包资格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与高资质企业联合承揽工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挂靠公司做工程违法。具体规定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以,挂靠公司做工程是违法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