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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并交药费是否还算监狱中的刑期?

来源:华佗养生网
第1种观点: 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即保外就医后收监执行的剩余刑期时应该扣除保外就医的期间。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那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而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其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应该计入执行刑期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监狱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存在保外就医罪犯到期没有及时收监,长期滞留在社会上的情况。那么,超过保外就医时间的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呢2、对于超过保外就医时间的期间,应计入罪犯的执行刑期,对其超过期间重新执行是不妥的。理由是:这部分罪犯之所以超过保外就医时间,没有及时收监执行,是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按规定及时考察造成的。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对保外就医人员,由其居住地机关负责执行,进行日常性监督考察。期满前,监狱等执行机关应派干警实地考察或发函调查,了解罪犯病情治愈情况,如病情痊愈的,应收监执行;如病情严重需继续治疗的,应由监狱等原执行机关提出延长保外就医的意见,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于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由此可见,造成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既不收监,又没有依法办理续保手续而长期滞留社会的情况,一般是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严格执行考察制度,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所致。保外就医罪犯期满后滞留社会,作为罪犯本人其行为不触犯有关规定,也就不应重新执行其刑期。按照《监狱法》的规定,罪犯被执行刑罚,其义务主要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罪犯处于被监管机关及其人民管理的地位。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遵守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规定和纪律,如接受居住地机关的管理和考察,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范围去外地等。法律及有关监管法规没有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期满须自行回归监狱。罪犯是被考察、被收监的对象。所以,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保外就医罪犯期满后,监狱不对其进行收监,机关不对其送交监狱执行,导致罪犯滞留社会的,对罪犯而言是不违反规定的。

第2种观点: 一、保外就医算刑期吗1、保外就医算刑期。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二、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等;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法律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五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第十六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算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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