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公开审判是什么1、公开审判是指人民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也就是说,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为:1、公开审判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案件的审理活动,并且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使案件的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2、公开审判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3、公开审判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4、公开审判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5、公开审判有利于在社会上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具体案件的公开审理,能够使旁听群众生动、形象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广大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尤其是对一些影响大的案件进行现场电视转播,社会效果更为明显。
第3种观点: 刑诉关于公开审判制度《刑诉》第一百八十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第二百三十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1、先定后审。尽管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大包大揽”的状况已经有所改观,但总体而言,人民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时仍显的过于积极主动。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过多的介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入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2、审理与判决脱离。即审案的不判案、的不审案。在审判委员会是里的最高权利机构,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定案,合议庭必须执行。事实上,审判委员会在决定肘,一般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如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最终的处理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情况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这实际上是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这种情况就必然导致“审”与“判”的脱节,更何况有些甚至由主管院长或庭长拍板定案的情形屡见不鲜了。一、刑事二审程序审判结果有哪几种1、维持原判(1)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二审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而无法加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2、改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3、发回重审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1种观点: 1、开庭。2、法庭调查。在人民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和宣判。一、刑事宣判的结果有什么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上诉会不会对被告人加刑刑事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一项审判原则。但是,第二审人民在审理人民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第2种观点: 一、刑事案件开庭流程是什么1、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为:(1)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2)开庭。开庭审理前,由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3)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4)法庭辩论;(5)被告人最后陈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开庭1、刑事案件,一般是1个半月;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3个月;3、上述期限不包括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期限,以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第3种观点: 一、庭审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身份。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二、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2、分别讯问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 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三、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四、法庭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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