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水产品进出口检疫,为使本国和外国免受病虫害或传染病的侵入,国家检疫部门在指定口岸对进出口水产品的病虫害、传染病和病原体等进行检查的工作。必要时,对其包装和装载的船、车、飞机等运输工具也应进行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动物检验检疫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门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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