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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政处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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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工作中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行的惩处和制裁,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过错行为的一种否定和惩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对未受到惩戒的国家公务员,也有着规范和警戒作用。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情节严重的还有双开处罚,开除党籍,开除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 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最大区别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规、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规、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规、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外,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第二十一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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