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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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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提交证据材料的,如果该证据材料属于法定的“新证据”的话,仍然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人民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第3种观点: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可以通过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条一、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6)鉴定结论。指人民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7)勘验笔录。指人民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第1种观点: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即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应当达到何种证明程度。对此目前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掌握的公诉证据标准是否应当与判决掌握的标准同一,存在明显的分歧。而适当降低起诉标准,使之区别于判决标准的意见受到了多方面的支持。笔 </script>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即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应当达到何种证明程度。对此目前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掌握的公诉证据标准是否应当与判决掌握的标准同一,存在明显的分歧。而适当降低起诉标准,使之区别于判决标准的意见受到了多方面的支持。笔者曾经就起诉标准与起诉方针发表过文章, 1经过进一步的思考,再就此发表几点意见。  一、我国现行公诉证据标准的特点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国现行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从法律对证据标准的要求看,提起公诉与侦查终结及判决一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就提起公诉的规定是: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要求是: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就有罪判决作出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程序是分阶段作出规定。上述规定说明,在一审程序的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基本阶段,就证据问题的结论性要求是一致的。有的人认为,公诉标准与判决标准有程度上的区别,因为公诉标准前面使用了检察机关认为这样的具有主观色彩的修饰词,这样从语感上可以体现出与判决略有区别。但分析法律条款的关系,这种说法似乎根据不足,因为侦查终结时对证据的要求是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没有加上侦查机关认为 这样的主观修饰词。我们不能由此认为侦查终结的标准高于起诉证据标准,因为这显然有悖于法理,也不是立法的设计思想。同理,加上了人民认为这样的修饰词,也不能因此而认为公诉标准低于判决标准。  2.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大体按照定罪要求来掌握公诉标准。这一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长期与刑事审判庭交往,对判决实际把握的标准比较熟悉。这实际上是一种反复进行的博奕,如果公诉部门不按的标准提供案件,就很可能导致起诉失败,因此,在这种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公诉部门为了保证起诉的有效性,基本按照可能作出有罪判决的要求来把握公诉的证据标准。支撑这一论点的,有一个重要的论据,就是我国提起公诉的案件,无罪判决率很低(应在1%以下),而且无罪判决中还有一部分是因为法律上的原因以及辩护方在法庭上提出了有力的无罪证据所导致的。这说明公诉时与审判时对证据的把握趋于一致。这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对一部分案件(主要是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因担心起诉失败,采取了过于谨慎的做法,在刑事起诉方面未能体现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积极而能动地提起刑事追诉以维护社会法律秩序这样一个特征。  3.对某些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宽于判决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它应当对全部具备公诉条件、有必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起诉。但刑事案件要证明到无懈可击的程度,往住比较困难,而有一部分案件需要尽量争取定罪,那么,对于那些即使不排除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提起公诉,在实践中有时也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能倾向于提起公诉。如社会反响强烈,受到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更为突出的是,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某些案件即使证据不够充分,检察机关也倾向于提起公诉。  对自侦案件的证据标准把握较宽,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案件,尤其是其中的受贿犯罪案件,证据难以取得,证明十分困难,因而犯罪黑数很大,检察机关力求起诉这些案件,以履行其反腐肃贪的责任。二是由于对这些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了强制措施,通常还扣押了一部分财产,如果不提起公诉,意味着立案与逮捕不当,因此办案机关往往倾向于对这些案件尽可能地提起公诉。不过,为了防止的无罪判决,有些检察机关可能事先征求刑事审判庭的意见。  二、目前对公诉标准的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目前在讨论我国公诉证据标准设定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1.与判决标准同一论。即认为公诉标准应当与判决标准同一,主要理由是有利于保证公诉的有效性,防止公诉失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此外,还有的学者从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同来论证同一论的观点。如孙长永教授指出,其他法治国家对公诉有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抑制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对公民进行不当指控。但中国的公诉权独占,不能付诸司法审查,因此必须设定较高的公诉证据标准,以防止公诉权的不当发动。  应当说,同一论仍然是官方的主导意见。如最高人民副检察长张穹2001年7月在《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指出: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适用两个基本认定案件,必须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保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正确。&hellip;&hellip;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要按照两个基本的要求掌握具体的条件,凡是符合条件的,就要依法起诉、判决。这里所表达的,仍然是标准一致的思想。  2.区别于判决标准论。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以及检察机关的许多同志认为,我国刑事公诉的标准与判决标准应当有区别。主要理由是:  从比较研究看,这种区别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如国外以排除合理怀疑或建立内心确信为定罪标准,而起诉标准则可能是合理的根据(美国),有犯罪嫌疑(日本),足够的事实根据(德国)等,与定罪标准都有一定区别。  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功能看,检察机关应当是一个能动的积极的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机关,它应当对于具备起诉条件的一切违法犯罪者进行追诉,以最大限度地维制。降低起诉证据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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