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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房产证本人而是直系亲属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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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2种观点: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由业主大会会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书面辞职申请,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注明辞职原因、辞职时间和具体的辞职职位,以便于管理机构和其他委员了解和处理相关事宜。2、委员工作交接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委员在职期间已经承担的工作和任务,以及已经完成和未完成的工作情况,以便于接任委员更好地继续委员会工作。3、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委员证明等,以证明委员的身份和资格。4、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大会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应已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体现在: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和义务,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2、业主委员会可以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协调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3、业主委员会可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优质的服务。4、业主委员会可以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营造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小区环境。5、业主委员会可以促进小区的规划和改造,提升小区的品质和价值。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的发展和繁荣。业主委员会委员未经业主大会许可,擅自离职,造成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机关报案,由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小区业委会主任不可以由非本小区业主担任。非本小区业主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的。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1种观点: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能由直系亲属代替。委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规则、负责公益事业、具备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委员必须符合条件:是本物业区域内业主、遵守管理规定、有组织能力、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事业。法律分析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房产证本人而是直系亲属可以吗??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房产证本人而是直系亲属可以吗?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能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即使是业主的直系亲属也无法选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4、品行端正无劣迹;5、热心公益事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拓展延伸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亲属是否可以担任房产证上的共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亲属可以担任房产证上的共有人。然而,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亲属必须符合法定的直系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配偶等。其次,他们需要满足共有人的资格要求,如满足法定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此外,还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和手续,如申请共有人变更、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等。最后,要注意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和,因此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总之,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亲属可以担任房产证上的共有人,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结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可以是房产证本人的直系亲属。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热心公益事业等。因此,直系亲属无法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请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成员是房屋产权证房主。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4、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房产证,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情况就会不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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