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夫妻姓名权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可以选择合并或者不合并姓氏,也可以使用夫妻双方的姓氏中的任一姓或者两个姓氏的组合,但组合的方式不能超过两个姓氏。我国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可以选择合并或者不合并姓氏,也可以使用夫妻双方的姓氏中的任一姓或者两个姓氏的组合,但组合的方式不能超过两个姓氏。”因此,夫妻在结婚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如何使用姓氏。相比于旧时代一定要男性姓、女性改姓的规定,新民法典则是更为灵活和人性化的规定。在这种规定下,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合并姓氏,或者使用各自的姓氏或者两个姓氏的组合,这为夫妻之间的关系增添了更多的自由度。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夫妻双方的姓氏或组合姓氏时,不能超过两个姓氏。此外,在使用姓氏时应当尊重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德。夫妻合并姓氏的方式有哪些?夫妻合并姓氏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直接用其中一方的姓氏作为夫妻共同的姓氏;2.拼合双方姓氏,如李张姓氏可以拼成“李张”、“张李”等;3.部分拼合,如将其中一方的姓氏作为第二个字拼在另一个人的姓氏之后。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姓名权的具体内容,夫妻可以选择合并或不合并姓氏,以及使用各自姓氏或者组合姓氏,但组合的方式不能超过两个姓氏。这种规定在尊重夫妻自愿的同时又不失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德,是一种适应时代的新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夫妻可以选择合并或者不合并姓氏,也可以使用夫妻双方的姓氏中的任一姓或者两个姓氏的组合,但组合的方式不能超过两个姓氏。
第3种观点: (1)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结婚后,双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2)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着双方平等享有姓名权,并非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权利。(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一、关于姓名权的几个问题1、姓名权的定义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2、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权决定自己的名。但是,自然人应当依法行使姓名权。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未成年人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但是行使此权以有意思自治能力为前提。如果具有意思自治能力,则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其监护人不能妨碍其行使权利。在不具有意思自治能力以前,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2)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当事人在变更姓名之前,以原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变更姓名有可能影响到他人的权益。按照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夫妻关系的内容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其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性。夫妻各自的姓名权也不受彼此扶养关系的影响,不受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表明了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姓名有支配权、使用权,不受对方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3种观点: (1)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结婚后,双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2)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着双方平等享有姓名权,并非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权利。(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一、关于姓名权的几个问题1、姓名权的定义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2、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权决定自己的名。但是,自然人应当依法行使姓名权。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未成年人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但是行使此权以有意思自治能力为前提。如果具有意思自治能力,则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其监护人不能妨碍其行使权利。在不具有意思自治能力以前,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2)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当事人在变更姓名之前,以原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变更姓名有可能影响到他人的权益。按照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夫妻关系的内容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第1种观点: 夫妻离婚后有孩子的姓名权归孩子自己所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一、民法典规定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给他人起外号是否侵犯人格权益,关键要看什么样的外号。如果给别人起的外号,让他人觉得人格尊严受损,这是侵害了人格利益,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给他人起外号不算侵犯人格权益,但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二、姓名权包括什么?什么叫侵权行为姓名权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它的侵权行为有:1、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2、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3、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达到某种目的。三、民法典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行为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夫妻双方是可以进行协商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其人民会根据具体经济情况、生育能力、生长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判决的。但是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子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个人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四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应予支持。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3种观点: 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果想要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一、改名字的什么要带上改名字需要书面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够证明变更姓名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等以上资料。未成年人想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想要变更姓名的,可以自行去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成年人变更姓名需要表达变更姓名的意愿而且理由要充分,并且改名后的民事责任由自己承担。二、拿判决书可以给孩子改姓吗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机关应予以恢复。三、孩子改姓名需要父母双方都同意吗孩子改姓名是否需要父母双方都同意,视情况而定:1、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的行使姓名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改姓名,不受父母是否同意的;2、对于未成年的子女,父母离婚的,更改姓名不需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经过一方监护人同意即可进行变更。若父母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则需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一、改名字的具体流程是:1、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2、成年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的材料报机关审批即可;3、填写改名申请提交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写更名申请。二、改名的条件如下: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4、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综上所述,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果想要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夫妻双方是可以进行协商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其人民会根据具体经济情况、生育能力、生长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判决的。但是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子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个人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四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应予支持。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3种观点: 夫妻离婚后都拥有孩子的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果想要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夫妻双方是可以进行协商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其人民会根据具体经济情况、生育能力、生长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判决的。但是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子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个人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四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应予支持。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3种观点: 夫妻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拥有孩子的姓名权。具体的冠姓、冠名事宜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判决。且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一、可以因为改变姓氏拒给抚养费吗?不可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改变姓氏引起抚养费纠纷的,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2、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二、民法典父母能因子女改姓而拒绝给抚养费吗无论孩子姓氏随谁,另一方都要给抚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女子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其他情况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这就是说,无论孩子和谁性,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孩子由父亲改为母亲,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三、法律有没有规定孩子跟谁姓的问题有关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1种观点: 婚姻中出轨需承担费用和抚养,离婚时财产分配原则平分,但无过错方可要求多分,孩子归属以有利于其成长为原则判决,未出轨方可要求精神赔偿。(82字)法律分析怀孕出轨需要过错方承担生孩子费用和以后子女的抚养费。离婚时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但是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孩子的归属达不成一致由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未出轨一方也可以离婚要求精神赔偿。拓展延伸夫妻财产如何合理分割夫妻财产的合理分割是在夫妻关系解除或离婚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合理、协商和依法。首先,要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个人财产则是婚前已有的财产。其次,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确保所有财产都被列入分割范围。然后,通过协商或依法判决确定分割比例和方式,可以考虑按比例分割、协商调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最后,要制定详细的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以避免后续纠纷。在分割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结语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时,公平、合理、协商和依法是关键原则。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全面清查财产,通过协商或依法判决确定分割比例和方式,制定详细的财产分割协议,是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的重要步骤。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有效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或干涉;(4)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5)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7)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3种观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原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进行确认。如果夫妻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未明确说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有书面约定且明确有效,财产归属按照约定确定,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律分析根据赠与人是否明确表示赠与给个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具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两种情形:(1)夫妻之间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书面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此种情况下,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确认。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没有明确说明只归夫妻一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明确说明只归一方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因此而主张权利。(2)夫妻之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且约定明确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来确定权属。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能单方面违反约定。结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遗嘱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夫妻之间有明确有效的财产约定,那么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按照约定来确定权属。重要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具有双方的约束力,一方不能单方面违反约定。因此,在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果想要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子女不满2岁的,基本会判决由母亲抚养,除非有证据证明,母亲离家出走,或是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吸毒等严重不良行为;2.子女2到10岁,判决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3.子女已满8周岁的,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拥有孩子的姓名权。具体的冠姓、冠名事宜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判决。且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果想要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父母。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孩子的监护权责任由孩子的父母来进行承担。如果孩子的父母因客观原因死亡的或者无监护能力,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其他经相关组织或者部门同意的,可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3种观点: 夫妻离婚后都拥有孩子的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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