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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用房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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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2种观点: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由业主大会会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书面辞职申请,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注明辞职原因、辞职时间和具体的辞职职位,以便于管理机构和其他委员了解和处理相关事宜。2、委员工作交接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委员在职期间已经承担的工作和任务,以及已经完成和未完成的工作情况,以便于接任委员更好地继续委员会工作。3、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委员证明等,以证明委员的身份和资格。4、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大会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应已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体现在: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和义务,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2、业主委员会可以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协调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3、业主委员会可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优质的服务。4、业主委员会可以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营造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小区环境。5、业主委员会可以促进小区的规划和改造,提升小区的品质和价值。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的发展和繁荣。业主委员会委员未经业主大会许可,擅自离职,造成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机关报案,由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小区业委会主任不可以由非本小区业主担任。非本小区业主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的。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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