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夫妻姓名权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可以选择合并或者不合并姓氏,也可以使用夫妻双方的姓氏中的任一姓或者两个姓氏的组合,但组合的方式不能超过两个姓氏。我国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可以选择合并或者不合并姓氏,也可以使用夫妻双方的姓氏中的任一姓或者两个姓氏的组合,但组合的方式不能超过两个姓氏。”因此,夫妻在结婚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如何使用姓氏。相比于旧时代一定要男性姓、女性改姓的规定,新民法典则是更为灵活和人性化的规定。在这种规定下,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合并姓氏,或者使用各自的姓氏或者两个姓氏的组合,这为夫妻之间的关系增添了更多的自由度。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夫妻双方的姓氏或组合姓氏时,不能超过两个姓氏。此外,在使用姓氏时应当尊重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德。夫妻合并姓氏的方式有哪些?夫妻合并姓氏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直接用其中一方的姓氏作为夫妻共同的姓氏;2.拼合双方姓氏,如李张姓氏可以拼成“李张”、“张李”等;3.部分拼合,如将其中一方的姓氏作为第二个字拼在另一个人的姓氏之后。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姓名权的具体内容,夫妻可以选择合并或不合并姓氏,以及使用各自姓氏或者组合姓氏,但组合的方式不能超过两个姓氏。这种规定在尊重夫妻自愿的同时又不失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德,是一种适应时代的新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夫妻可以选择合并或者不合并姓氏,也可以使用夫妻双方的姓氏中的任一姓或者两个姓氏的组合,但组合的方式不能超过两个姓氏。
第3种观点: (1)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结婚后,双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2)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着双方平等享有姓名权,并非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权利。(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一、关于姓名权的几个问题1、姓名权的定义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2、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权决定自己的名。但是,自然人应当依法行使姓名权。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未成年人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但是行使此权以有意思自治能力为前提。如果具有意思自治能力,则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其监护人不能妨碍其行使权利。在不具有意思自治能力以前,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2)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当事人在变更姓名之前,以原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变更姓名有可能影响到他人的权益。按照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夫妻关系的内容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其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性。夫妻各自的姓名权也不受彼此扶养关系的影响,不受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表明了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姓名有支配权、使用权,不受对方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3种观点: (1)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结婚后,双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2)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着双方平等享有姓名权,并非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权利。(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一、关于姓名权的几个问题1、姓名权的定义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2、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权决定自己的名。但是,自然人应当依法行使姓名权。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未成年人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但是行使此权以有意思自治能力为前提。如果具有意思自治能力,则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其监护人不能妨碍其行使权利。在不具有意思自治能力以前,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2)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当事人在变更姓名之前,以原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变更姓名有可能影响到他人的权益。按照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夫妻关系的内容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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