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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纪委改监察委批捕权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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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检察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批准逮捕权是“上提一级”,下级自侦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权由上级人民掌握。2、若的批捕权给了,不管是同级的批捕权,还是上提一级,上级人员的批捕权,都对监察委员会的影响不大。因为监察委员会有另外一种强制措施——留置。一、批捕权的优化配置在现代的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配置有一个优化的问题,司法权力配置也不例外。批捕权作为对逮捕这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的审查批准的权力更应当给予优化。否则,不仅诉讼的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整个司法的公正和现实的法律秩序也会受到破坏。1、权力配置的合理性是指它应该符合权力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反映权力的本质含义。批捕权是一种程序性的裁断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它的配置的合理性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在的合理性,即表现为它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具有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二是外在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能够保障实体法的公正实现,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权力配置的合理性反映了权力的本质,所以在考虑权力配置的时候,它应该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2、权力配置的适应性是指权力配置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中的生命力和适应力。权力配置并不能是一种空中楼阁,也不能是一种纸上谈兵,它必须落实到权力划分和分配的实际活动中去。如果某种权力配置在一定时空环境中不能生存也不能适应,则即使它是“合理的”,也不是“优化”的;如果某种权力配置要求环境因为它的存在而变化并因此而去适应它,那么它也不是“优化”的,因为在权力配置体系中,任何权力的配置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地位;并且现有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现有的权力配置的“优化”,不能因为一种权力配置就改变自己,这样也会影响其他权力的配置,代价实在太高。批捕权的配置也要考虑这种适应性。换句话说,批捕权的配置要符合中国现实的司法环境,包括法律习惯和普遍的法律观念、司法机构的设置状况、体系、司法权力的配置状况等等。3、权力配置的有效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权力配置能够达到人们在配置时的主观目的,并以高效率的客观效果来保证之。批捕权的目的主要是对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案件进行审查,这就产生了两个主要的法律效果。一是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防止其逃避侦查、公诉、审判或者隐匿、破坏、伪造、变造证据,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一是不批准逮捕,从而保护了可能的无辜者或者引发侦查机关的申请复核或者补充侦查。批捕权的配置应该保障这两个法律效果的顺利产生。其次是对权力配置必须讲究经济,能够最大程度的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一种权力的配置如果不经济也不能算作真正的“优化”。4、权力的配置的优化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合理性固然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掩盖适应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意义——权力配置的时候,应该先从合理性着手,在此基础上结合可能性和有效性进行全方位的勾勒。而且,权力的配置不应该只有一种模式,从这一点来说,其他国家的作法对只有参考价值,而不是简单的模仿价值。在我国纪委改监察委批捕权是没有什么影响。不管是上提一级到上级审理,还是在同级审理,对监察委员会的影响都不大,因为监察委员会有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叫做留置。针对批捕权的优化配置,主要包括合理性、适应性、有效性和整体优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2种观点: 监察委办理案件批捕后需要提交给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理,同时应当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职能需要,一般的诉讼案件由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批捕,由进行司法判决。【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3种观点: 监察机关并没有批捕的权力,监察机关不能直接逮捕,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的程序是由两个司法机关完成的,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批准,由机关执行,而监察机关则没有这项行政权力,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向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或者机关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职能完成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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