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养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嘛?

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嘛?

来源:华佗养生网
第1种观点: /script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其主要功效是保护公民个人在知悉和了解有关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信息的相关利益。知情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的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知政权更多地具有公权即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的权利的性质。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有权知道他所感兴趣的条种社会现象和事务的权利,又称社会新闻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了解有关自己各方面信息的权利。与知情机的三部分内容相适应,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也主要体现为如下三方面:1、公民知政权与国家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根据知政权,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级的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廉政与勤政状况等,而根据隐私权,这此又都属个私人信息,是受隐私权保护的。此时,知政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法律应该保护哪一方呢?通说认为,国家尤其是高级的隐私权应当受到,因为他们的许多隐私已经成为最重要公共权益——政治生活的一部分,而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经高于个人隐私的价值。而且,一个人在选择成为国家这个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职业时,就应该早已预料到这个结果,这结果应被视为他所自愿接受的。当然,对国家的隐私权的并不等于彻底剥夺其隐私权;相反,国家的部分隐私权如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秘密与自由等等仍受法律保护的。2、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的冲突。公众人物又可自然数为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名星、著名的科学家和艺术家等等。公众人物应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较为普遍地为公众所熟悉或关注。公众人物可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与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法律也同样在很大程序上予以,尤其是对于自愿的公众人物。因为就自愿的公众人物而言,他们积极地追求成为公众人物,这样,他们可以利用公众形象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得较常人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从根本上讲,其利益的获取是社会大众给与的;而相应地,他们在享受这些常人难以企及的待遇时,必须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需求或合理的兴趣,公布其部分个人隐私。对于非自愿的公众人物,他们受的程度较自愿的公众人物要低一此,受法律更多的保护。因为他们只是偶然地被卷入某一事件而成为公众人物,与该事件无关的他们的个人隐私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3、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这里的冲突不再表现为社会政治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而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一方知情权要了解的对象正是另一方的隐私要保守的对象。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个非婚生子女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而其生身父母又有保守这一婚外性生活秘密的权利。要解决这一冲突,不能强制一方服从另一方,而应当采取权利直辖市原则。如上述例子,一方面非婚生子可以向其母亲或其他知情人请求告知其生父是谁,另一方面他得到其生父的有关信息后仍可对其保密,仅在小范围内公开。一、调查个人信息违法吗?调查个人信息违法。个人隐私,无关他益。调查他人个人隐私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公民有隐私权,私自调查他人信息是犯法的,因为侵犯了公民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

第2种观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种观点: 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但是鉴于是夫妻关系,彼此都有忠诚的义务,隐私权的范围需要相应缩小,如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配偶之间相互了解知悉是可以的,而第三人想要获知就可能侵犯隐私权。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对他人在各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特定的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时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隐私权具有秘密性。这里主要包括两层涵义,其一是指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虽然内容相当广泛,但共同的特征是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其二是指权利主体对这些秘密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法律保护权利主体这种秘密的存在,排除他人的干涉。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权利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其隐私权,既可以将原来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权的享有,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善良风俗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仍然有个人隐私,未经他人允许查看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隐私权包括:1. 个人生活安宁权。2. 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禁止别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3. 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 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别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4. 个人隐私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种观点: 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但是鉴于是夫妻关系,彼此都有忠诚的义务,隐私权的范围需要相应缩小,如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配偶之间相互了解知悉是可以的,而第三人想要获知就可能侵犯隐私权。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对他人在各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特定的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时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隐私权具有秘密性。这里主要包括两层涵义,其一是指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虽然内容相当广泛,但共同的特征是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其二是指权利主体对这些秘密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法律保护权利主体这种秘密的存在,排除他人的干涉。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权利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其隐私权,既可以将原来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权的享有,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善良风俗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仍然有个人隐私,未经他人允许查看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隐私权包括:1. 个人生活安宁权。2. 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禁止别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3. 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 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别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4. 个人隐私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