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共有财产由共有人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如果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共有人可以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因为 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 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同居关系双方的 财产分割 问题不能按照 离婚 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办法进行,双方 解除同居关系 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办法如下解决: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 债务 ,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 连带之债 。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 继承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 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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