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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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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一般属于无权处分;但事后得到共有人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处分。如果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并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无法追回,共有人可向出卖方请求赔偿。一、哪些情形下抵押协议无效(1)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虽然当事人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应视为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如在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已属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2)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抵押无效。(3)监护人以与被监护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法定监护人虽然有权代被监护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但该代理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设定抵押,增加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处置的风险,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被监护人成年后对该抵押行为不予追认,故应认定监护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4)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二、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2)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3)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经登记。三、房屋所有权也存在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存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经登记。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权处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3种观点: 1、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一般属于无权处分;但事后得到共有人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处分。如果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并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无法追回,共有人可向出卖方请求赔偿。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一、共同共有房屋继承办法是什么1、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2、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有确定的份额,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无特殊关系的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车,即出资人可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对该车具有处分权。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同样地,如果因共有物对他人造成损害需要进行赔偿的,共有人也应按照其各自的份额负担相应的债务。

第1种观点: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如果该合同是依法订立的,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该合同以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则在手续办完前房屋买卖合同还未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2种观点: 一、无权处分合同有什么效力1、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二、什么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以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1、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尚处于追认法定期限内的;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尚处于追认法定期限内的;3、其他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合同。

第3种观点: 无权处分签订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有效。出卖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买受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有效吗?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具备下列条件,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二、什么是房屋租赁的无效合同?无权租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才能使得该合同生效,否则将是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三、无权处分房产的法律后果无权处分房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于此场合,若采纳构成善意取得时无权处分财产的合同有效的学说,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无权处分人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甚至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方法相对简单。若对第51条采取反面推论的解释,会出现一方面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权利人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解决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复杂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权处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2种观点: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如果该合同是依法订立的,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该合同以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则在手续办完前房屋买卖合同还未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3种观点: 日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原告白某因对所买卖的房屋没有完全处分权而被依法判决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06年10月6日,有精神病的原告白某在未经其房屋共有人,即其丈夫及子女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叔伯兄弟白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三间房屋以一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白某某。协议达成后,双方于2006年10月8日办理了公证书。2007年10月,原告白某的子女知道此事后,遂找到公证机关,以白某无完全处分权为由要求撤销公证,经公证机关调查后,遂撤销了公证书。2007年12月中旬,原告家拆除旧房时,被告白某某以房屋已卖给自己为由进行阻挡,原告的女儿遂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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