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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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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机关是否立案侦查。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2、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一、合同诈骗经侦不受理怎么办如果被犯罪分子实施了诈骗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机关报案处理。如果机关拒不受理,受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请求责令机关立案。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首次明确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所谓立案监督,就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依法行使的,对刑事案件立案实行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方式。通过立案监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够得到及时、统一、正确实施,依法纠正和防止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维律尊严。因此,当受到侵害之后机关不立案,是可以申请进行立案监督的。二、派出所应当立案却不立案怎么办控告人如认为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人民对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被害人请求人民对机关予以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助于实现人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提起刑事自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2种观点: 对机关监督的内容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执行监督。的职能职权如下:1、对于叛国案,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机关,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九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3种观点: 1、进行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提出的;在办理案件或者审查机关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线索。2、对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审查后的处理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不属于被投诉的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机关处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机关管辖,且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3、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有证据证明机关有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它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4、立案监督的程序要求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的时候,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经调查核实,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立即撤销案件。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机关应当配合。5、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的复议、复核程序机关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5日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复议。机关不接受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上一级复核。【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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