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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对孩子不管不顾算遗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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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据此,男方不管孩子以及不照顾孩子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等等。遗弃罪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2、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5、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2种观点: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犯罪,例如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沿街乞讨,逼使被害人自杀,或有虐待行为等。拒绝扶养有扶养能力的年幼、年老、患病或无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也属于遗弃的严重危害。根据刑法规定,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等的刑罚。法律分析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据此,男方不管孩子以及不照顾孩子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拓展延伸男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是否构成法定遗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可能构成法定遗弃罪。法定遗弃罪是指父母或监护人明知有抚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导致儿童或无行为能力人生活无依、无法正常成长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将综合考虑男方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未履行抚养义务,例如经济困难等。如果男方无正当理由且明显违反抚养义务,可能认定其构成法定遗弃罪,并可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具体的判断和裁决需要根据当地法律和案件事实进行。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结语男方不管孩子以及不照顾孩子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迫流离失所或沿街乞讨,被迫自杀,或使被害人陷入危难境地等情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拒绝扶养有扶养能力的年幼、年老、患病或无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属于遗弃罪,情节恶劣者将受到刑事处罚。具体裁决需根据当地法律和案件事实,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法律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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