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分局属于国家下属的执法强制机关单位。分局的行政级别一般属于副处级单位,但由于级别被高配,有些定为正处级。因为省级的机关属于省部级下属单位为正厅级,地市级机关属于地厅级下属单位为正处级,分局属于地市级所辖的区县级下属单位为副处级。但是,由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4个直辖市,名义上称为市,但实际上象征级别属于正省部级,因此直辖市下一级为区县的级别实际为地厅级。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除县级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割槽分局。分局的行政级别一般应与当地市的行政级别挂钩,市的级别越高,相应的分局的级别也越高。例如,北京市下设的分局,由于市为省部级机关,因此,市为地市级,那么分局则为厅局级单位。再比如一个地级市,为地市级,则市为厅局级,下设的分局则为县处级单位。正省级城市也就是直辖市为正厅,分局为正处。副省级城市的为副厅级(注,副为副局级,副局级是副省级城市特有的行政级别),分局为正处级。地级市市局为正处级,分局为正科级。【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六条 设区的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分局。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所。分局和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3种观点: 是公务员。原因如下:1、事业编制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是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工作的下设职能部门;2、的正式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属于待入警人员,并不是公务员,不享有执法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门规定。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工作职责是什么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事业单位,属于机关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 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门规定。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事业编制人员。 的正式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属于待入警人员,并不是公务员,不享有执法权。 一般都在非执法岗位,如110接警中心等。 工勤人员无警衔和警服,享受人民待遇,工资相比少了个警衔津贴。 工勤编制就是里的职工,不是公务员编制。 比协警强点,可以享受人员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比如养老和住房工基金,理论上说是没有警衔的,如同国企里的工人,称之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是干部或公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第三条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第四条 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第五条 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六条 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一人,副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不属于事业单位,属于机关单位。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包括所有各级。受所在地、上级机关双重领导。是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工作的下设职能部门,所以属于机关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六条 机关的人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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