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养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不火化违反法律吗?

不火化违反法律吗?

来源:华佗养生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农村居民去世后,不火化遗体,实施土葬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三)无名、无主遗体,由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办理户口注销其实为了破除中国的铺张浪费的葬礼以及大兴土木地修建墓地、占用耕地等习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具体视情况而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3种观点: 没有规定必须火化。国家出台的殡葬条例及相关文化提倡倡导火化,目前法律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火化。少数民族则尊重其传统殡葬方式。虽说是提倡火化,公民死亡后其亲属亦按照国家和本地要求进行火化。1、人中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告别仪式结束后,遗体将被火化。为了文明、卫生火化,遗体都装入一次性的包装盒(袋)中。包装盒(袋)随遗体一同火化。用于火化遗体的炉子按科技含量高低,分为普通炉和绿色火化炉。1、 普通火化炉火化由输送带将遗体送进炉体,火化后人工将骨灰勾出,丧家可以戴上一次性的卫生手套,用特制的筷子为亲人纳骨。2、绿色火化炉新型绿色环保火化炉采用二次燃烧,利用燃烧技术配以其他辅助措施来达到消烟、除臭、除噪声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了火化系统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还具有台车告别、进炉、冷却、收纳灵骨全自动的功能。新型绿色环保火化炉通过上海市科委的新产品鉴定。该火化系统集人文科学、现代燃烧技术、自动控制系统、计算机管理于一体。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实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施土葬不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强制火化是违法的。《殡葬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必须火化埋葬,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而且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是强制执行。强制火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火化尸体必须凭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由火化场进行火化。民政局的执法人员当众火化尸体的行为是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具体视情况而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在实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施土葬不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强制火化是违法的。《殡葬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必须火化埋葬,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而且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是强制执行。强制火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火化尸体必须凭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由火化场进行火化。民政局的执法人员当众火化尸体的行为是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属于违法的。未经者家属及直属部门同意火化,填埋者尸体或器官等属于侮辱尸体罪,除非是流浪乞讨人员, 违法犯罪接受刑的和无政治权利或身染瘟疫等重大危险疾病的尸体可以销毁。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农村居民去世后,不火化遗体,实施土葬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三)无名、无主遗体,由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办理户口注销其实为了破除中国的铺张浪费的葬礼以及大兴土木地修建墓地、占用耕地等习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具体视情况而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3种观点: 没有规定必须火化。国家出台的殡葬条例及相关文化提倡倡导火化,目前法律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火化。少数民族则尊重其传统殡葬方式。虽说是提倡火化,公民死亡后其亲属亦按照国家和本地要求进行火化。1、人中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告别仪式结束后,遗体将被火化。为了文明、卫生火化,遗体都装入一次性的包装盒(袋)中。包装盒(袋)随遗体一同火化。用于火化遗体的炉子按科技含量高低,分为普通炉和绿色火化炉。1、 普通火化炉火化由输送带将遗体送进炉体,火化后人工将骨灰勾出,丧家可以戴上一次性的卫生手套,用特制的筷子为亲人纳骨。2、绿色火化炉新型绿色环保火化炉采用二次燃烧,利用燃烧技术配以其他辅助措施来达到消烟、除臭、除噪声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了火化系统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还具有台车告别、进炉、冷却、收纳灵骨全自动的功能。新型绿色环保火化炉通过上海市科委的新产品鉴定。该火化系统集人文科学、现代燃烧技术、自动控制系统、计算机管理于一体。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1种观点: 农村人死不火化违法吗??在实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施土葬不是违法行为。《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在实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施土葬不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提倡死后不火化的行为。一些地区是禁止土葬的。除了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和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外,死后不火化是违法的。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1种观点: 在实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实行土葬不是违法行为。国家实行火葬制度。除少数民族因风俗习惯不适宜推行火葬的之外,都应当实行火葬。农村居民去世后,不火化遗体,实施土葬是违法行为。不火化下葬的处罚是:不按规定就近火化的,责令其限期火化,逾期不执行的,强行火化,并处火化费用三至五倍罚款。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火葬俗称“火化”、“熟葬”或“焚尸”,是一种处理尸体的方式,具体而言是以火把尸体烧成骨灰,然后安置在容器中、埋于土中、撒于水中或空中,甚至以火箭射上太空。我国提倡火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于保护耕地、节省土地资源等原因,一贯倡导火葬。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1、耕地、林地;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人死后为什么要火化:火化是国家殡葬改革的一项。逝者遗体火化后,可以有多种安葬方式,像树葬、花坛葬、海葬、壁葬、草坪葬、立碑葬等,而这些安葬方式都是节约土地的新式墓葬方式。与传统土葬葬式相比,火葬可以节约国家土地资源,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火葬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变传统不良丧葬陋习;火葬可以减轻家属丧葬负担,节省丧葬开支。??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2种观点: 在实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实行土葬不是违法行为。国家实行火葬制度。除少数民族因风俗习惯不适宜推行火葬的之外,都应当实行火葬。农村居民去世后,不火化遗体,实施土葬是违法行为。不火化下葬的处罚是:不按规定就近火化的,责令其限期火化,逾期不执行的,强行火化,并处火化费用三至五倍罚款。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火葬俗称“火化”、“熟葬”或“焚尸”,是一种处理尸体的方式,具体而言是以火把尸体烧成骨灰,然后安置在容器中、埋于土中、撒于水中或空中,甚至以火箭射上太空。我国提倡火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于保护耕地、节省土地资源等原因,一贯倡导火葬。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1、耕地、林地;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人死后为什么要火化:火化是国家殡葬改革的一项。逝者遗体火化后,可以有多种安葬方式,像树葬、花坛葬、海葬、壁葬、草坪葬、立碑葬等,而这些安葬方式都是节约土地的新式墓葬方式。与传统土葬葬式相比,火葬可以节约国家土地资源,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火葬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变传统不良丧葬陋习;火葬可以减轻家属丧葬负担,节省丧葬开支。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3种观点: 强制火化是违法的。《殡葬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必须火化埋葬,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而且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是强制执行。强制火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火化尸体必须凭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由火化场进行火化。民政局的执法人员当众火化尸体的行为是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农村居民去世后,不火化遗体,实施土葬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三)无名、无主遗体,由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办理户口注销其实为了破除中国的铺张浪费的葬礼以及大兴土木地修建墓地、占用耕地等习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具体视情况而定。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三)无名、无主遗体,由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办理户口注销其实为了破除中国的铺张浪费的葬礼以及大兴土木地修建墓地、占用耕地等习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具体视情况而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1种观点: 在实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实行土葬不是违法行为。国家实行火葬制度。除少数民族因风俗习惯不适宜推行火葬的之外,都应当实行火葬。农村居民去世后,不火化遗体,实施土葬是违法行为。不火化下葬的处罚是:不按规定就近火化的,责令其限期火化,逾期不执行的,强行火化,并处火化费用三至五倍罚款。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火葬俗称“火化”、“熟葬”或“焚尸”,是一种处理尸体的方式,具体而言是以火把尸体烧成骨灰,然后安置在容器中、埋于土中、撒于水中或空中,甚至以火箭射上太空。我国提倡火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于保护耕地、节省土地资源等原因,一贯倡导火葬。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1、耕地、林地;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人死后为什么要火化:火化是国家殡葬改革的一项。逝者遗体火化后,可以有多种安葬方式,像树葬、花坛葬、海葬、壁葬、草坪葬、立碑葬等,而这些安葬方式都是节约土地的新式墓葬方式。与传统土葬葬式相比,火葬可以节约国家土地资源,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火葬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变传统不良丧葬陋习;火葬可以减轻家属丧葬负担,节省丧葬开支。??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没有规定必须火化。国家出台的殡葬条例及相关文化提倡倡导火化,目前法律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火化。少数民族则尊重其传统殡葬方式。虽说是提倡火化,公民死亡后其亲属亦按照国家和本地要求进行火化。1、人中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告别仪式结束后,遗体将被火化。为了文明、卫生火化,遗体都装入一次性的包装盒(袋)中。包装盒(袋)随遗体一同火化。用于火化遗体的炉子按科技含量高低,分为普通炉和绿色火化炉。1、 普通火化炉火化由输送带将遗体送进炉体,火化后人工将骨灰勾出,丧家可以戴上一次性的卫生手套,用特制的筷子为亲人纳骨。2、绿色火化炉新型绿色环保火化炉采用二次燃烧,利用燃烧技术配以其他辅助措施来达到消烟、除臭、除噪声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了火化系统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还具有台车告别、进炉、冷却、收纳灵骨全自动的功能。新型绿色环保火化炉通过上海市科委的新产品鉴定。该火化系统集人文科学、现代燃烧技术、自动控制系统、计算机管理于一体。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