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这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常规要求,但并没有特定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这样做。然而,《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指出,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需要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材料,这暗示了财务报表可能作为资格审查的一部分。同时,《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强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应作为评分因素,意味着财务报表的提供可能更多是出于项目评估而非直接的评分标准。
如果招标文件中的这一要求被视为硬性规定,导致废标,投标人有权与招标人沟通,质疑其合理性。在法律监督体系中,行政机关如《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所述,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正公平。同时,司法机关也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司法审查,对于涉嫌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在招标文件中可能反映的是对投标人财务健康状况的常规审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其具体要求的合法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进行解读和评估。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