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日期的具体规定并非简单地依据最后工作日或第二天,而是与劳动合同的解除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在提前通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即为关键。试用期内,通知期缩短至三天。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明确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表明,离职日期应明确标注在这些文件中。
离职手续的办理也必须依法进行,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指出,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者需按约定进行工作交接,并在完成交接时领取经济补偿,如适用。同时,用人单位需保存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两年以备核查。
因此,离职日期应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而非最后工作日或第二天,且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文件记录。理解这些规定对确保离职过程的合规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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