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在南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注意事项:
1、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2、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