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算违法,但是要是具体情况确定。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2种观点: 医疗耗材回扣是否合法医疗耗材回扣不合法。法律规定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对附着在医疗设备上的试剂、耗材腐败,必须从顶层入手,制订完善的制度。河南省已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医药购销领域专项治理规范医疗设备捐赠问题的通知》,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设备捐赠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医疗机构现行使用的捐赠、投放、借用的检查检验设备,要重新挂网公开进行试剂、耗材招标采购,禁止定向招标,避免“钓鱼式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