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侵犯宪法权利或者重要诉讼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包含以下几类:(一)供述。以下方式获得的供述要排除:1.刑讯逼供;2.威胁;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重复性供述。(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刑诉解释》125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三)物证、书证。《刑诉解释》12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侵犯宪法权利或者重要诉讼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包含以下几类:(一)供述。以下方式获得的供述要排除:1.刑讯逼供;2.威胁;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重复性供述。(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刑诉解释》125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三)物证、书证。《刑诉解释》12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2种观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是应当排除非法话语证据,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程序、证明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上建立了我国的违法证据排除制度。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总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用非法证据将其作为确定案的证据。 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的规则。 “非法”者本来的意思是非法取得; “排除”者是指最初非法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得被采用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然后以审判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发布逮捕令和搜查令等司法行为为由扩大,被告方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提出上诉,二、逮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关系1、逮捕的同时进行侦查,逮捕不合法的,通过侦查获得的证据被排除;2、逮捕不合法的情况下,逮捕后,即使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其供述也是“毒树的果实”,因此被排除。3、刑事司法中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接受律师援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导致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另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要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慎重推进,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换,发挥这一规则制裁、预防程序的违法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排除规则指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侵犯宪法权利或者重要诉讼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包含以下几类:(一)供述。以下方式获得的供述要排除:1.刑讯逼供;2.威胁;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重复性供述。(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刑诉解释》125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三)物证、书证。《刑诉解释》12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2种观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是应当排除非法话语证据,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程序、证明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上建立了我国的违法证据排除制度。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总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用非法证据将其作为确定案的证据。 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的规则。 “非法”者本来的意思是非法取得; “排除”者是指最初非法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得被采用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然后以审判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发布逮捕令和搜查令等司法行为为由扩大,被告方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提出上诉,二、逮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关系1、逮捕的同时进行侦查,逮捕不合法的,通过侦查获得的证据被排除;2、逮捕不合法的情况下,逮捕后,即使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其供述也是“毒树的果实”,因此被排除。3、刑事司法中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接受律师援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导致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另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要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慎重推进,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换,发挥这一规则制裁、预防程序的违法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排除规则指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1种观点: 证据能力的判断应遵循的原则:相关性原则、实体公正性原则、程序公正性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1、相关性原则:就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2、实体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还案件的本来面目,是收集证据的关键。3、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一、语音能否作为法律证据语音能作为法律证据。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刑讯逼供、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二、恐吓罪如何进行取证?恐吓罪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三、监控录像可以随便给别人看吗监控录像是否可以随便给别人看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公共场合的监控是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手续才可以查看;2、个人的监控个人有权支配,在没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他人也是无权查看的。监控录像属于试听资料的范畴,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相关性原则:就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2、实体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还案件的本来面目,是收集证据的关键。3、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二者区别: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因而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规定;证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一、证据能力规则:1、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法证据情形主要有:1)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违法。3、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4、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二、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3种观点: 1、相关性原则:就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2、实体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还案件的本来面目,是收集证据的关键。3、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一、语音能否作为法律证据语音能作为法律证据。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刑讯逼供、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二、恐吓罪如何进行取证?恐吓罪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三、监控录像可以随便给别人看吗监控录像是否可以随便给别人看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公共场合的监控是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手续才可以查看;2、个人的监控个人有权支配,在没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他人也是无权查看的。监控录像属于试听资料的范畴,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侵犯宪法权利或者重要诉讼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包含以下几类:(一)供述。以下方式获得的供述要排除:1.刑讯逼供;2.威胁;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重复性供述。(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刑诉解释》125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三)物证、书证。《刑诉解释》12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2种观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是应当排除非法话语证据,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程序、证明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上建立了我国的违法证据排除制度。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总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用非法证据将其作为确定案的证据。 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的规则。 “非法”者本来的意思是非法取得; “排除”者是指最初非法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得被采用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然后以审判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发布逮捕令和搜查令等司法行为为由扩大,被告方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提出上诉,二、逮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关系1、逮捕的同时进行侦查,逮捕不合法的,通过侦查获得的证据被排除;2、逮捕不合法的情况下,逮捕后,即使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其供述也是“毒树的果实”,因此被排除。3、刑事司法中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接受律师援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导致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另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要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慎重推进,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换,发挥这一规则制裁、预防程序的违法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排除规则指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相关性原则:就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2、实体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还案件的本来面目,是收集证据的关键。3、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二者区别: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因而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规定;证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一、证据能力规则:1、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法证据情形主要有:1)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违法。3、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4、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二、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3种观点: 证据能力的判断应遵循的原则:相关性原则、实体公正性原则、程序公正性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侵犯宪法权利或者重要诉讼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包含以下几类:(一)供述。以下方式获得的供述要排除:1.刑讯逼供;2.威胁;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重复性供述。(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刑诉解释》125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三)物证、书证。《刑诉解释》12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2种观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是应当排除非法话语证据,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程序、证明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上建立了我国的违法证据排除制度。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总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用非法证据将其作为确定案的证据。 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的规则。 “非法”者本来的意思是非法取得; “排除”者是指最初非法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得被采用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然后以审判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发布逮捕令和搜查令等司法行为为由扩大,被告方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提出上诉,二、逮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关系1、逮捕的同时进行侦查,逮捕不合法的,通过侦查获得的证据被排除;2、逮捕不合法的情况下,逮捕后,即使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其供述也是“毒树的果实”,因此被排除。3、刑事司法中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接受律师援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导致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另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要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慎重推进,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换,发挥这一规则制裁、预防程序的违法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排除规则指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相关性原则:就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2、实体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还案件的本来面目,是收集证据的关键。3、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基本内容: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3、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3种观点: 证据能力的判断应遵循的原则:相关性原则、实体公正性原则、程序公正性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