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是被告与律师进行交流、策划辩护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也可能会犯错,影响刑事辩护的效果。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不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审判结果。2. 只讨论合乎法律规定的问题,不能教唆不当行为或涉及非法手段。3. 不得泄露案情,不得与被告以外的人讨论案情。4. 不得与被告交换物品或进行非法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律师在依法从事辩护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教唆、包庇被辩护人犯罪行为,不得泄露案情,不得与被辩护人以外的人讨论案情。第六十条 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被告人有权指定辩护人,也可以不指定辩护人自行进行辩护。总之,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和律师的指引,尽最大努力为自己辩护,同时也要切记不可触犯法律底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为其安排;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可以与律师讨论辩护方法,但律师不得泄露被告人提供的保密信息。同时,律师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被告人教唆、煽动、鼓动犯罪行为或者代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可以与律师进行会见,讨论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辩护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诉讼代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被代理人教唆、煽动、鼓动犯罪行为或者代替被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对知悉的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客户的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律师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在会见期间向被告提供有效的刑事辩护策略,需考虑以下几点:1.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应当向被告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辩护,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2. 刑事辩护策略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辩护人应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3. 在会见期间,律师应当与被告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听取被告的意见和建议,为其提供最佳的辩护策略。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告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应当向被告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辩护,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2.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被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利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等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论。”3.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被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有权利请求和提出证据,对其他人所提供的证据有权利进行质证、辨认。”总之,律师在会见期间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向被告提供有效的刑事辩护策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律师可以拒绝辩护。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发现委托事项是违法的;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除这三种外,律师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的职责: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为当事人作出最适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选择合适的刑事辩护策略,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选择失败的案例作为参考,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各种辩护策略的优缺点,并在实践中取长补短,提高辩护成功率。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2.《律师法》第十二条:律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规范的规定》第三条: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选择失败案例作为参考,不仅可以让律师更好地了解辩护策略的优缺点,还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律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情况,选取类似案例作为参考,为被告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失败案例并不能直接用来指导被告的日常行为。被告在日常行为中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不做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履行职责,应当依法进行辩护,不得辩护违法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在审查起诉、侦查、审判等活动中享有与法定代理人同等的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解,也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失败并不意味着被告一定会被定罪。辩护律师的任务是尽力为被告辩护,提供证据和理由,但最终判决仍由法院作出。被告可以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或申诉。如果上诉或申诉成功,原判决会被改变或撤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诉。申诉期为十五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定罪必须有确实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不能逆证推定。总之,被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或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辩护律师的失败并不意味着被告必定会被定罪。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辩护律师在处理关键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被合法获得,是否被篡改等问题都需要被仔细考虑。同时,辩护律师还需要判断该证据对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如何运用这些证据去辩护自己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在诉讼中,承认有罪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等,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五条:“证据是指为认定案件事实而提供的人民法院认可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文书或者物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向证据保有者获取证据。法律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3种观点: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或者经同意后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一、谎报军情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4、提出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8、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二、刑事证人作证义务规定是什么刑事证人作证义务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三、律师和辩护人有什么区别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术语,律师只是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一种资格。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享有一般辩护人的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案件卷宗,其他辩护人行使该权利要经法院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一般身份的辩护人不享有本法条规定的后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