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1种观点: 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显著位置应标注以下信息:1、密级;2、保密期限 ;3、发放单位;4、制作数量。秘密文件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收等手续;2、涉密文件由单位保密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3、发出、收到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保密员处理;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5、涉密文件、资料,不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6、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按涉密文件管理;7、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保密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8、干部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9、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第2种观点: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国家秘密标志是定密工作核心要素的体现,是判断定密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定密三要素,是定密时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同时确定三个要素,并作出书面记录。如果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满足了这一要求,那么标注密级、五角星和保密期限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定密远未规范,三要素只有密级这一项。在他们看来,密级是国家秘密最本质属性的体现,只要明确了密级,国家秘密的特征和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就随之了然。还有人觉得,依凭当下的形势和有限的业务水平,实难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判断,为简便从事,定密时就不定保密期限。这些做法明显与定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要求相违背,是导致国家秘密标志缺少保密期限的直接原因。国家秘密具有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联的本质属性,还具有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一定人员知悉的时空特性。缺少了本质属性的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但没有时空特性的国家秘密,也失去了保护的向度。对这些重要特征,既需要在定密时予以明确,也需要通过国家秘密标志予以明示。因此,规范定密是完整标注国家秘密的基础,只有完整标注了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才算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