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只能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不可跨地区领取。
纳税人在票种核定的范围(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未预缴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
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销售窗口,领取领购簿按照经营项目购买。再次购领的纳税人需按上次购买的存根到销售窗口验旧购新。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纳税人,持已使用的存根和未使用的普通到主管地税机关销售窗口办理查验缴销手续。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