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域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2)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3、其他管辖:上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理,以及下级人民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批准。
一、公司清算纠纷的管辖如何规定
公司清算纠纷的管辖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基层人民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二、刑事诉讼审判管辖怎样的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