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要求,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出现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防火区:是指分公司储罐区、码头区域内主要设备设施防火间距内的区域,数值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关于防火间距规定的严格值,具体如下:
货种 汽油、甲醇、柴油储罐 燃料油储罐 装卸鹤位 泵房 码头作业位 汽油、甲醇、柴油储罐 燃料油储罐 装卸鹤位 码头作业位 45m 45m 60m 60m 60m 45m 30m 50m 50m 50m 60m 50m 20m 20m 20m 60m 50m 20m 20m 20m 泵房 60m 50m 20m 20m 20m (二)防爆区: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划定的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具体判定方法如下:
区域 罐组 泵房 罐组整体防火堤以内区域 泵房外沿以外方圆15米范围,高7.5米以下 判定方法 汽车栈台 码头 最外沿泵、法兰、接口、汽车装卸车口周围15米,高7.5米以下 码头软管接口、法兰、船舱口周围15米 注:1、管廊架周边不属于防爆区;2、变电室密封墙以内的区域不属于防爆区;
(三)危险作业:“规范”内定义的动火、动土、高处、受限空间、吊装、断路、检维修、抽堵盲板作业,结合分公司实际,具体定义如下:
类型 定义 易燃易爆场所可能产生明火(火焰、特殊 火花、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动火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一级 作业 等;防爆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设备视为动火作业;非防爆工具经防爆处理后不产生明火的不视为动火; 二级 三级 一级 高处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二级 三级 四级 利用外来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吊装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作业 的作业 挖土等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的作业动土及使用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填土或平作业 整场地等作业 受限进入储罐、槽车、管沟、下水道等受一般 特殊 地下无隐蔽设施,且挖深<2m的动土作业; 进入未经清洗的储罐或含有毒介质的受限空特殊 动土作业,或挖深≥2m的作业; 三级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地下有隐蔽设施(电缆、信号缆、管道等)的二级 吊重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一级 使用非防爆工具可能产生明火的视同一级; 防火区内除特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防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 坠落高度在2~5米; 坠落高度在5~15米; 坠落高度在15~30米; 坠落高度在30米以上;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道、储罐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防爆区内除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防爆区级别 具体要求 在生产运行或储存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管作业 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空间 的场所内的作业 一般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一般 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抽堵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间内的作业。 进入不含有毒介质的受限空间内的作业。 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盲板 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特殊 洗后的盲板抽堵。不包含日常作业中时的盲板抽堵 的管线末端的盲板封堵。 对在用设备(泵、管线、阀门)进行检测和维修,不包括对设备附属设设备施,如固定支架等的维修。不包括不检修 会造成物料跑冒和火灾爆炸危险的检测、维修作业; 断路 在储罐区、码头区域内主干道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特殊 防爆区内的设备检修 一般 防爆区外的设备检修 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储罐区、码头区域露天区域及管廊架(含管线)上的上述危险作业的审批与管理,储罐区、码头区域外隶属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上述危险作业不需办理审批,但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申请部门专人或当班安全员现场确认。
本规定不适用新、改、扩建等工程项目,当本规定与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冲突时,管理要求执行较为严格的一方,手续办理执行上级要求。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实行《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审批管理制度,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作业证由申请部门在正常工作日到安全科办理,节假日需提前办理。如有紧急抢修等时限要求紧张的危险作业的,由值班领导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后实施。
(二)作业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部门到安全科办理作业证 2安全科审核各项要求合格后,登记办理作业 3申请部门携带作业证流转审批 4作业前申请部门将作业证交安全员验证收回 5安全员将作业证交回安全科复核存档
(三)作业证实行分级管控,规定如下:
红色管控 橙色管控 黄色管控 蓝色管控 三级动火;一级高处、三级吊装、一般受限空间作业、一般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安全组长审批 作业证背面安全要求一级动火;三级高处、二级动火;二级高特殊动火、特殊受作业类别 限空间作业 特殊动土、特殊抽堵盲板、特殊检修作业 审批要求 安委会讨论、审批 措施编制 专门施工方案(含主管领导审批 《危险性较大项目安般抽堵盲板、一般检修作业 安全科长审批 《一般危险性项目四级高处;一级吊装、处;二级吊装;一安全技术措施) 全技术措施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列明安全技术措施 入厂培训 由安全科组织培训,签到表随作业证流转 由申请部门组织培训,签到表随作业证流转 (四)作业证实行有效期审批管理,安全科开具作业证时注明每次作业时间审批后的有效期,每次作业开始时间由调度室审批人和安全科审批人签字确认后,当次有效期。当作业区域、人员、安全措施均无变化时,可使用原证再次审批作业时间,每个作业证最多审批三次作业时间。
作业类别 有效期 特殊、一级动火 ≤8小时 二级动火 ≤72小时 其他危险作业 ≤7天 (五)除开票、审票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对作业证进行涂改,开票、审票需涂改时在涂改处本人签字;作业证不得转让,不得在许可以外的范围使用,不可超限期使用;
第五条 安全科在开具作业证时,根据分级管控要求,选择需审批的部门,各部门审批内容及职责如下:
审核、补充作业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需动土时,绘制简图,标明动土位置、区申请部门 域(长、宽、深)、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 安全科 属地部门 检查作业人员资质、证件,对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进行复核、补充; 审查危险作业对属地设备设施、人员安全的影响,补充相应防护建议 危险作业在生产区域时,审查危险作业与生产作业之间的时间、区域安排是否协生产科 调,如有交叉作业,补充对交叉作业的防护要求; 生产科 工程技术科 防爆区内,需使用防爆设备、工具时,审查相应设备、工具是否满足防爆要求; 动土作业时,审查对现有基础设施、地下管线、设备的影响,补充防护措施; 第六条 危险作业实行监护监察制度,规定如下: (一)作业方必须设专人监护,当监护人离开时停止作
业;
(二)作业前,作业方联系当班安全员验票合格后方可作业;
(三)作业期间,如需检测气体浓度的,安全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监察,无需检测气体浓度的,至少每2h监察一次,监察情况填写入《危险作业监察记录》,在监察中重点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特殊动火作业、特殊受限空间首次作业前,主管领导或安全科长现场监察,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 危险作业前,申请部门确定各方联系方式,联络工具由申请部门协调提供,如无法提供,报分公司领导统一协调。
第 同一作业单位进行同一作业项目,作业条件相同,人员无变化,由于作业时间较长,需多次开具作业证的,可直接使用首次申请时提交的安措方案和培训签到表,或提交“补充措施”。
第三章 人员职责
第九条 相关人员职责如下:
1、遵守安措方案、作业证要求及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作业人员 2、当作业过程发现险兆事件或安全隐患时,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作业负责人,在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1、作业期间,必须全程在现场监护,且不得从事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 监护人员 2、作业期间,发现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要求,或发现险兆事件(隐患)时,立即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报告作业负责人,在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3、作业前、作业后负责清点作业人员以及工具、设备。 1、作业前验票,落实安全措施; 2、作业期间按前述要求监察,发现违章或隐患及时处理,并填写《危险作业监察记录》监察人员 及《气体检测分析记录表》 3、作业结束时,检查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1、指导作业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办理作业证; 申请部门 2、协调办理其他有关作业的手续,如用电手续、向集团公司的所有备案手续; 申请人员 3、协调作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 气体检测要求
第十条 气体检测分析取样要求如下:
作业位置 室外 室内 储罐内 作业点周围15米,抽样五点 作业点周边,抽样三点 先测有毒气体,再测其他气体,取样点包括储罐内部上、中、下三个部位 具体要求 污水井等狭小空间 井口及井底部,在井口数据合格后再进行井底分析 第十一条 作业持续时间超过2h,每2h监测一次,如检测结果有明显变化,加大监测频率。作业间断超过30min再次作业前,重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填入《气体检测分析记录表》。对有毒受限空间连续监测,数据每2h记录一次,发生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进行现场警戒,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待分析取样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二条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爆炸下限 ≥10% ≥4% <4% 2种以上 合格标准 ≤1.0% ≤0.5% ≤0.2% 以下限低的为准 分公司储运主要化学品爆炸极限(体积百分数)如下:
化学品 爆炸下限 爆炸上限 汽油 1.3 6.0 甲醇 12.5 74.2 柴油 0.6 6.5 第十三条 有毒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作业时间超过15min时,各取样点有毒气体浓度应低于下表中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PC-TWA);作业时间低于15min时,应低于下表中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PC-STEL)。
分公司储运主要化学品PC-STEL与PC-TWA,根据下述公式换算后如下表:(取Ba为标准大气压换算)
化学品 分子量 TWA mg/m³ 25 40℃ 20℃ ppm 0℃ -5℃ 35.7 36.38 71.42 72.76 776.79 791.28 —— —— 6 6.12 —— —— 31.15 33.28 50 62.30 66.55 300 677.52 723.76 —— —— —— 0.2 5.23 5.59 —— —— —— 甲醇 32 SETL 溶剂汽油 58-170(取小) TWA SETL 煤焦油沥青挥发物 672(二甲酚) TWA SETL 第十四条 氧气检测分析合格标准:
体积百分数在19.5%~21%范围内为合格,低于19.5%应采取相应氧气供应措施,富氧环境下不得高于23.5%,高于23.5%的富氧环境严禁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五章 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2、动火前清除动火点15m(含垂直下方15m)内的易燃物品; 3、动火前,对动火点15m范围内的空洞、窨井、地沟等进行气体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4、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禁止露天动火作业,露天动火作业遇下雨天时,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现场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 7、作业中的车辆、火车、船舶25m范围内禁止动火作业; 8、动火期间,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可燃气体;15 m内不得排放可燃液体;10 m内不得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动火作业前,要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 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1、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 12、动火作业完毕,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动火现场涉及安装临时用电线路时,必须由具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4、在防爆区内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防爆安全措施,作业时应尽量避免撞击、振动、水溅、日晒、沙尘等,如无法避免必须做好相应防护; 15、现场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 16、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7、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带保护套电缆,并应避免线路端子接头受力; 18、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19、其他有关用电安全的措施执行分公司用电管理部门的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所有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2、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过程中,确保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中,监护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装置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所有二级、一级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2、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作业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经安委会讨论后,落实防火措施; 4、专职消防车现场监护; 5、主管安全副总、安全科科长现场监护;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人员安全要求: 1、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作业前安全要求: 1、检查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确认完好后投入使用; 2、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4、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作业人员上下高处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便携式木梯和金属梯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立梯角度以75°为宜;折梯上部夹角以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作业中安全要求: 1、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安全带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2、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4、高处作业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及时清除;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6、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放空管线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不得站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 11、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 12、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3、搭设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4、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作业后安全要求 1、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派专人监护; 3、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前安全要求: 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当气体检测分析数据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如无法进行清洗或置换或发生特殊情况来不及清洗或置换,应由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防护安全要求: 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前,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作业人员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受限空间作业时,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穿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用电设备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3、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监护人安全要求: 受限空间作业,施工作业监护人员除履行监护人一般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要求: 1、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会同安全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对讲频道、应答指令及应急呼叫方式); 2、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3、监护人员应按照预定时间,定期提醒作业人员进行更换。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8、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9、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属地管理部门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第十 动土作业前安全要求:
作业前安全要求: 1、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悬挂红灯示警; 作业中一般安全要求: 1、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尽可能采用人工挖掘,避免机械挖掘,保证地下隐蔽设施安全; 2、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工程技术科出具处理意见,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4、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并报告作业负责人及调度室; 5、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特殊安全要求: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九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基本安全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吊装作业要按照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司索人员要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吊装作业要严格执行“十不吊”标准; 6、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7、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作业前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使用汽车吊装机械时,确认安装防火帽防火罩; 3、作业人员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作业中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要确定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2、正式起吊前要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不得将建、构筑物作为锚点; 4、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要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作业后安全要求: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 2、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 第二十条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3、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3、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4、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安全科专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一条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检修前安全要求: 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前安全要求: 1、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必要时,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2、动土挖开的路面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作业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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